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明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1年5月15日宣示判決,茲改定於101年5月29日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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