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帳冊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84號原告 徐茂庭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被告世捷建設有限公司
樓之3法定代理人 楊得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既係引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而為請求,應屬財產權訴訟,惟核無交易價格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按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1項規定,扣除原告起訴前聲請本院調解所繳納2,000元調解程序費用,原告尚須繳交15,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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