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罔 、 林益田 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柒萬伍仟肆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