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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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4號聲請人 鄭惇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破產法第62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準此,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未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致其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有所欠缺時,法院應限期命債務人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6月1日具狀聲請破產,本應備齊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惟聲請人未提出前開說明書及相關文件,經本院於101年6月5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6月1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上開說明及文件,致本院無從審酌聲請人是否確有符合破產要件,是應認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備法定要件,復未遵期補正,則依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