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4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新臺幣參仟捌佰元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營業所得新臺幣(下同)3,800元,為被告所有且屬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551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該署檢察官依職權再議,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長駁回再議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2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6年度上職議字第5011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3,800元,為被告所有且屬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陳明確,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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