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劉峻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444、14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峻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同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即被告劉峻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2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因而獲釋,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附卷可稽。嗣上揭案件經偵查終結起訴而繫屬本院,本院依法傳喚被告,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依法拘提亦未獲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3年10月14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33021481號函附報告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113年10月31日新北警林刑字第1135364878號函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及職務報告存卷可考,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黃佳琪法官羅羽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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