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92號上訴人彥庭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彥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2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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