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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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34號原告元濟園藝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子紳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被告 施孟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元濟園藝事業有限公司對被告施孟甫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吳欣哲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詠騰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