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侵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原告AB000-A112188號(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1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陳建宇法官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