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5號聲請人即被告 潘俊銘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訴字第6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潘俊銘業已坦承犯行,且查無與其共犯本件犯行之共犯,故其並無串證、滅證之虞;此外聲請人潘俊銘亦會坦然接受司法制裁,無逃亡之虞,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聲請人即被告潘俊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及卷內證據,認聲請人潘俊銘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聲請人潘俊銘所涉既屬上開重罪,或將因而逃避本案之審理及日後執行,而有逃亡之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2年1月2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予以羈押。
三、聲請人即辯護人張崇哲律師、被告潘俊銘固以前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審酌本案卷內證據資料,認聲請人潘俊銘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本案雖經辯論終結,然尚未宣判,亦未經判決確定,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抑或判決確定後可能之刑期執行,顯有繼續羈押聲請人潘俊銘之必要,是認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從而,上開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且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各款所規定情形,自難准予停止羈押。綜上,本件聲請並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陳斐琪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