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102號債權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平雄 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再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3年7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簡易庭法官盧怡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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