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238號原告力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劉楷律師
楊一帆 律師 趙立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取消其所屬職業訓練局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詢系統」網頁上原告受處分紀錄之公告,因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繳納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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