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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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繼承債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債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欲繼承被繼承人乙○○所留債權,請具狀陳明法律依據,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世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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