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96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