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31號上訴人即被告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郭在民 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英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2年度重訴字第4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93,4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