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沛霖具保人馮國渝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國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馮國渝因被告尤沛霖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出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馮國渝因被告尤沛霖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9日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督同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仍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且拘提無著,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等在卷可憑,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洵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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