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21號上訴人即原告三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正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
43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