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61號原告熱帶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被告 耿漢生
馬蕊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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