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88號原告 張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中凱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88,0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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