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67號原告 潘清 收上列原告與被告偕展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9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