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3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翔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5年度偵緝字第98號)」應更為「(105年度偵緝字第99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5年度偵緝字第98號)」。應係(105年度偵緝字第99號)」之誤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