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4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4933號債權人 李淑貞 債務人 李寶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寶珍(原名: 李奕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李寶珍(原名:李奕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