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4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4913號債權人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達誠 債務人國統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福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統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國統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向所屬法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國統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進入清算程序?若有,其清算人為何?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