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4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4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492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育燕 代理人 林士智 債務人 楊惠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惠卿(原名: 楊于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楊惠卿(原名:楊于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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