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4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4929號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樓代理人 陳淑敏 債務人 楊雅婷 債務人 楊佳樺 債務人 楊佳紘 前列三人共同兼法定代理 林秀貞 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雅婷、楊佳樺、楊佳紘、林秀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雅婷、楊佳樺、楊佳紘、林秀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 楊順隆 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報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或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