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236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236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10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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