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47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4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鴻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75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志鴻前為「金正弘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號,下稱金正弘公司)位於臺中市○區○○○路○○○巷58之2號廠區之員工,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下午2時許,在金正弘公司位於臺中市○區○○○路辦公室中,因薪資問題與實際公司負責人 王彥盛 發生爭執。詎蔡志鴻因不滿王彥盛之處理態度,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動手砸毀辦公室內之電腦螢幕、遙控器、玻璃茶几、拉門玻璃、電話、牆壁之裝潢等設備及物品。嗣經王彥盛發現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提起公訴,按照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王彥盛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