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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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1687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乙○○邀同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萬元整,期限自92年12月2日起至98年12月2日止,共年,分72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證一),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98年11月2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本借款業已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168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劉│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3570元│ 烱森 │1月02日起│││├──┼───┼─────┼──────┼──────┼───────┤│2│新臺幣│甲○○,劉│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14335│烱森│1月02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劉│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70元│烱森│2月0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百分│││││││之三│├──┼───┼─────┼──────┼──────┼───────┤│2│新臺幣│甲○○,劉│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335│烱森│2月0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百分│││││││之三│└──┴───┴─────┴──────┴──────┴───────┘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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