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3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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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3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春蘭
徐料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徐料香告訴被告周春蘭公然侮辱與傷害案件;及告訴人周春蘭告訴被告徐料香傷害案件,檢察官分別認被告周春蘭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另被告徐料香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而提起公訴,上開各罪依刑法第314條、第287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徐料香、周春蘭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101年8月17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洪玉堂附錄論罪科刑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