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書記官王明┌───────────────────────────────────────────┐│附表:94年度除字第1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中華商業銀行股│中華商業銀行股份│94年5月6日│60,000元│CW0000000││││份有限公司基隆│有限公司基隆分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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