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7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王明┌───────────────────────────────────────────┐│附表:94年度除字第1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或到期日│(新台幣)│││├──┼───────┼────────┼───────┼─────┼──────┼──┤│001│ 張通廷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94年6月30日│61,800元│RS0000000│││││二信用合作社暖暖││││││││分社│││││├──┼───────┼────────┼───────┼─────┼──────┼──┤│002│ 顏祝銓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94年6月30日│20,199元│RS0000000│││││二信用合作社暖暖││││││││分社│││││├──┼───────┼────────┼───────┼─────┼──────┼──┤│003│ 陳鵬飛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94年6月30日│9,200元│ZK0000000│││││有限公司和平分行│││││├──┼───────┼────────┼───────┼─────┼──────┼──┤│004│ 許建發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4年5月10日│16,180元│DE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愛三││││││││路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