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01號債權人慶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健筌電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名稱是否為健筌電機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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