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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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皓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3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13行有關附表1、2之記載,應於該判決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之後,補充如本件裁定後附之附表內容。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13行有關附表1、2之記載,應於該判決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之後,補充如本件裁定後附之附表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方式│匯款時間│├──┼───┼───────┼──────────┤│1│ 邱淑琪 │於102年5月16日│102年5月16日某時,以││││下午1時許,假│臨櫃方式匯款10萬元至││││冒邱淑琪親人,│被告所有上開合作金庫││││向邱淑琪佯稱借│五權分行帳戶內。││││款。││├──┼───┼───────┼──────────┤│2│ 周宜樺 │於102年5月17日│102年5月17日某時,以││││下午2時許,假│臨櫃方式匯款5萬元至││││冒周宜樺同事,│被告所有上開合作金庫││││向周宜樺佯稱借│五權分行帳戶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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