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119號聲請人 趙珮甄力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力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趙珮甄為力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力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趙珮甄即力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力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股東會指派聲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7樓之1)為簿冊文件保存人,其亦同意擔任,為此聲請指定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力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所得申報書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申報收執聯影本、股東臨時會議紀錄、同意書、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3年度司司字第36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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