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6號原告 黃韻屏
黃陳秋花 被告 黃樁鴻
許富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5429號(原案號: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林英奇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