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093號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理人 黃俊傑 相對人曼達威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皓遠 相對人 陳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90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144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90號卷第1頁背面及第36頁),合計46,54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