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姚文傑 送達代收人 徐甄儀 被告 余孟奇 被告 朱武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7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陳伯厚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毓筠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