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1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小聖 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宇辰
陳昆佑 黃裕勝 鄭鈞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6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1號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1至163頁)。查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第177頁),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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