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182號聲請人 陳詩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 羅陳月霞 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中建物或土地編號「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