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 盧昶吉 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日宏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