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1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11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肅靜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肅靜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蕭肅靜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 陳月霞 因故爭執,公然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言詞辱罵告訴人,而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所為殊值非難;再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造成損害;自述具高職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982號被告蕭肅靜女6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肅靜與陳月霞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9時許,在臺中市北區錦中街13巷一心市場內,因故起爭執,詎蕭肅靜竟基於妨害他人名譽之故意,在上開不特定之多數人的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向陳月霞辱罵「不要臉,惡毒,巷子裡的地都是你用壞的」等語,使陳月霞個人人格名譽遭到貶低。
二、案經陳月霞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蕭肅靜於警詢及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二)告訴人陳月霞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檢察官黃秋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楊斐如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