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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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 吳美娟 被告 張莫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履行兩造間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號10樓房地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