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28號
原 告 憲德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國源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菊珠 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
3,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