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0號聲請人 李全教 即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南瀛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南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南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南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76年11月19日報經台南縣政府核准設立,並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見登記簿第11冊、第17頁、第148號)。嗣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1屆第5次、第12屆第1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4、8條條文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且經報請台南市政府同意備查在案,為此依民法第62、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南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將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南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業據其提出新舊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100年5月2日、100年6月3日之董事會會議紀錄、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0年10月4日南市社助字第1000759642號同意函及法人登記證書各1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南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而主管機關亦函覆同意,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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