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00年度家訴字第373號原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被告 林成志
馬淑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林成志積欠原告債務未依約清償,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因執行無效果,業獲本院核發99年度執字第41541號債權憑證在案。查被告林成志與被告馬淑惠為夫妻,且未曾向法院聲請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契約登記,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訴請宣告被告間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並聲明:宣告被告林成志與被告馬淑惠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三、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1條亦規定甚明,是必須債務人與其配偶之婚姻關係存續中始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查本件被告林成志已於100年10月12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表1件附卷可稽,則被告2人夫妻關係消滅,原告訴請宣告被告2人改用分別財產制,顯無理由,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