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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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勞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上字第13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佳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元 訴訟代理人 王文範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劉文孝
李榮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健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劉文孝106年4月是否有領餐費80元、105年10月是否有領加班獎金700元,及所製作關於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即原判決附表三)按月提繳工資計算之應提繳工資是否有誤,請再行確認,並提出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賴秀蘭法官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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