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0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0九五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七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乃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其上訴。已詳敘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略以:本件施用毒品採「一案一判」,不符公平原則,且定應執行刑較諸詐欺、竊盜、強盜等嚴苛,亦有違比例原則云云,均屬對第一審判決所為之指摘。然原判決係以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並非對第一審判決為實體審查後,認無違誤而予維持。上訴意旨就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究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表明,難認係對原判決所為之具體指摘,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章
法官王居財法官郭毓洲法官黃梅月法官邱同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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