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290號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 袁靜如
謝諒 獲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PaulHsieh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30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袁靜如、謝諒獲對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30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於所具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3月26日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公告、送達證書在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於同年5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
茲已逾期,仍未據補正,所為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至於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非原確定裁定當事人,其聲請再審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