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81號聲請人 毛瓊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種類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股票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18051-11,0001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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