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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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13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李建宏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再審,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書類名稱記載「判決」,應更正為「裁定」。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書類名稱記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顯屬誤繕,且不影響原裁定之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采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